在民事審判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常見類型,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多為車輛運行中,事故傷害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在多人受傷卻只有一部分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余未提起訴訟的受傷者是否納入訴訟程序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本文對通知交通事故受害人參加訴訟的利弊進行淺析。
具體案情: 2011年1月24日12時30分,龍某駕駛云C78562農村客運車與被告姚某駕駛的云CB5743小型普通客車在溪洛渡鎮溪八線K1+200m處相撞,造成龍某及其車上乘客七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受傷人員被送往永善縣中醫院住院治療。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2】第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乘客不負責任。事發后受傷者龍某與姚某達成賠償協議,后被告姚某不履行協議。龍某訴請人民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33597元,并賠償七名乘客的誤工、護理、醫療等損失合計28370元,原告龍某車上受傷的七名乘客未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1月24日12時30分,原、被告駕駛車輛相撞,造成駕駛人龍某、乘車人七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受傷人員被送往永善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原告龍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15天,用去醫療費4127.07元。乘車人劉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11天,用去醫療費2137.80元。乘車人皮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軟組織損傷。住院8天,用去醫療費2173.37元。乘車人魯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前額部皮膚擦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8天,用去醫療費1694.99元。乘車人吳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住院9天,用去醫療費2776.97元。乘車人龍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9天,用去醫療費1738.83元。乘車人田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軟組織損傷、上呼吸道感染。住院21天,用去醫療費2337.65元。乘車人鄭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5天,用去醫療費1158.66元。所有受傷人員醫療費除原告龍某墊付857元外,其余是被告姚某墊付完。原告龍某、被告姚某與受傷人員魯某、吳某、鄭某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魯某后期治療費3080元,支付吳某8800元,支付鄭某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以上三筆費用,原告龍某支付2360元,其余是被告姚某支付。原告龍某駕駛的云C78562小型普通客車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姚某駕駛的云CB5743小型普通客車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發后,財產保險公司對龍某車輛定損,原告龍某駕駛C78562小型普通客車受損進行維修,維修、施救、材料費共計6524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照《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全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的會議紀要》的要求,征求乘客意見,并達成一致賠償協議,開庭當天通知乘客參加旁聽。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姚某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等各種損失2283.54元。
二、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等各種損失合計4732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江支公司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等各種損失合計26789.28元。
以上三項賠償款中,原告龍某應給付受傷人員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費各為:劉某住院11天,共計1430元;皮某1040元;魯某1040元;吳某1170元;龍某1170元;田某2730元。鄭某650元(在訴訟前原告龍某和被告姚某于2012年1月30日已與鄭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支付完畢,650元賠償款不再支付鄭某)。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9元,原告龍某自愿承擔109元,被告姚某自愿承擔200元。
以上三項賠償費用已全部兌現完畢。
在審理中,通知交通事故受害人參加訴訟存在以下利弊:
一、有利的方面。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繼承人參加訴訟,有利于為當事人解決糾紛,避免多起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可避免受害人員分別起訴或不同時間先后起訴,增大訴訟成本。
二、弊端方面。首先,訴訟地位難以認定。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一人提起訴訟,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如何認定?本案中,原告龍某訴被告姚某、保險公司,而七人受傷乘客如參與訴訟,他們的訴訟地位是什么,是原告,還是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筆者認為七人乘客在本案中不符合原告身份,也不符合第三人。因龍某在本案中屬原告,七位乘客提起訴訟,本案中的龍某訴訟地位應是被告,因此,在本案中乘客不能列為原告訴訟地位身份;關于第三人,沒有原、被告任何一方追加,也不是本案必須列為有訴訟地位的第三人。其次,增加了辦案難度,達不到提速的目的。一是涉及人員多,難以通知到位,乘客不積極配合,二是賠償金額、賠償標準不一致,調解難度大。
面對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作這樣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受傷,一是負有責任的駕駛員起訴,可不通知其他乘客參加訴訟,因訴訟地位不好認定,可按照各人的損失占全體受害人總損失的比例確定其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應獲得的賠償數額,可預留乘客應享有的賠償份額。二是受傷乘客一人或多人起訴,就可按照2012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全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的會議紀要》的要求來處理,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繼承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通知后明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其應享有的賠償金份額分配給其他受害人。
具體案情: 2011年1月24日12時30分,龍某駕駛云C78562農村客運車與被告姚某駕駛的云CB5743小型普通客車在溪洛渡鎮溪八線K1+200m處相撞,造成龍某及其車上乘客七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受傷人員被送往永善縣中醫院住院治療。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2】第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乘客不負責任。事發后受傷者龍某與姚某達成賠償協議,后被告姚某不履行協議。龍某訴請人民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33597元,并賠償七名乘客的誤工、護理、醫療等損失合計28370元,原告龍某車上受傷的七名乘客未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1月24日12時30分,原、被告駕駛車輛相撞,造成駕駛人龍某、乘車人七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受傷人員被送往永善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原告龍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15天,用去醫療費4127.07元。乘車人劉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11天,用去醫療費2137.80元。乘車人皮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軟組織損傷。住院8天,用去醫療費2173.37元。乘車人魯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前額部皮膚擦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8天,用去醫療費1694.99元。乘車人吳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住院9天,用去醫療費2776.97元。乘車人龍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9天,用去醫療費1738.83元。乘車人田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軟組織損傷、上呼吸道感染。住院21天,用去醫療費2337.65元。乘車人鄭某經永善縣中醫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5天,用去醫療費1158.66元。所有受傷人員醫療費除原告龍某墊付857元外,其余是被告姚某墊付完。原告龍某、被告姚某與受傷人員魯某、吳某、鄭某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魯某后期治療費3080元,支付吳某8800元,支付鄭某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以上三筆費用,原告龍某支付2360元,其余是被告姚某支付。原告龍某駕駛的云C78562小型普通客車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姚某駕駛的云CB5743小型普通客車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發后,財產保險公司對龍某車輛定損,原告龍某駕駛C78562小型普通客車受損進行維修,維修、施救、材料費共計6524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照《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全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的會議紀要》的要求,征求乘客意見,并達成一致賠償協議,開庭當天通知乘客參加旁聽。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姚某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等各種損失2283.54元。
二、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等各種損失合計4732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江支公司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等各種損失合計26789.28元。
以上三項賠償款中,原告龍某應給付受傷人員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費各為:劉某住院11天,共計1430元;皮某1040元;魯某1040元;吳某1170元;龍某1170元;田某2730元。鄭某650元(在訴訟前原告龍某和被告姚某于2012年1月30日已與鄭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支付完畢,650元賠償款不再支付鄭某)。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9元,原告龍某自愿承擔109元,被告姚某自愿承擔200元。
以上三項賠償費用已全部兌現完畢。
在審理中,通知交通事故受害人參加訴訟存在以下利弊:
一、有利的方面。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繼承人參加訴訟,有利于為當事人解決糾紛,避免多起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可避免受害人員分別起訴或不同時間先后起訴,增大訴訟成本。
二、弊端方面。首先,訴訟地位難以認定。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一人提起訴訟,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如何認定?本案中,原告龍某訴被告姚某、保險公司,而七人受傷乘客如參與訴訟,他們的訴訟地位是什么,是原告,還是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筆者認為七人乘客在本案中不符合原告身份,也不符合第三人。因龍某在本案中屬原告,七位乘客提起訴訟,本案中的龍某訴訟地位應是被告,因此,在本案中乘客不能列為原告訴訟地位身份;關于第三人,沒有原、被告任何一方追加,也不是本案必須列為有訴訟地位的第三人。其次,增加了辦案難度,達不到提速的目的。一是涉及人員多,難以通知到位,乘客不積極配合,二是賠償金額、賠償標準不一致,調解難度大。
面對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作這樣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受傷,一是負有責任的駕駛員起訴,可不通知其他乘客參加訴訟,因訴訟地位不好認定,可按照各人的損失占全體受害人總損失的比例確定其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應獲得的賠償數額,可預留乘客應享有的賠償份額。二是受傷乘客一人或多人起訴,就可按照2012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全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的會議紀要》的要求來處理,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繼承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通知后明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其應享有的賠償金份額分配給其他受害人。